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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增訂放流水標準之大腸桿菌群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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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3-01-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3年1月22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除配合「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獨立訂定而予以刪除相關管制項目及限值外,基於降低畜禽感染疾病之發生與傳染之風險,對於屠宰業、以及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食品製造業、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增訂大腸桿菌群管制項目。

近來畜禽感染疾病發生頻繁,為有效控管屠宰及具有動物化製製程事業之生物性感染風險,環保署爰針對屠宰業與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事業增訂放流水標準「大腸桿菌群」管制項目,促使事業強化消毒,降低感染風險,管制限值為200,000 CFU/100mL,自發布日起施行。前述受管制事業之放流水需符合管制限值始得排放,超過管制標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處分6至60萬元。

環保署指出,增設加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光消毒等殺菌程序均可有效降低大腸桿菌群。該署後續將滾動式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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