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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台泥花蓮廠廢油污染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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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針對立委及環保團體今天上午拜會環保署要求對台泥花蓮廠區廢油污染後續應嚴加監督處理乙事,環保署表示,本案造成土壤污染已明確,將要求主管機關(花蓮縣)依土污法第十一條公告為控制場址,並令台泥公司依土污法程序,立即進行後續污染物清除、污染範圍界定及土地染整復育相關措施,環保署亦將協助花蓮縣環保局審查台泥公司所提整治計畫,並共同監督後續整治作業。

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係水泥製造業,其主要製程為卜特蘭水泥製造程序,一般情況下不會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而本案污染物係該廠自備發電機重油離心機所產出之重油,每月產出約三至五公噸。據台泥公司表示,此發電機廢油因具高熱值,以往皆於廠內再利用,噴入水泥窯作為輔助燃料。依規定此類廢油應委託合法清理機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如於廠內自行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於提報清理計畫書經地方政府核准後,得於廠內再利用。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據民眾檢舉,率領警方及花蓮縣環保局在台泥花蓮廠區開挖發現此污染案,當場開挖後發現約1.5mx0.7m隧道狀紅磚結構內有油污及土壤混合物。

依環保單位之前採樣檢驗結果,土壤中重金屬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其中砷含量達284mg/Kg(標準值為60 mg/Kg)、鎳含量達910mg/Kg(標準值為200 mg/Kg),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達(TPH-D)9910mg/Kg(標準值為1000 mg/Kg)。地下水部分,以場址附近五個監測井之地下水,經檢測皆符合管制標準。場址所挖出油污泥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結果,低於溶出標準,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該廠廢油處理不當造成污染事實明確,就違反廢清法行政罰部分,花蓮縣環保局已依法處分;至於本案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刑罰部分,由花蓮地檢署偵辦中。

對於現場污染整治問題,環保署表示,本案造成土壤污染已明確,且前因檢察官封鎖現場部分,亦經檢察官同意由花蓮縣政府依權責處理,因此環保署將要求主管機關(花蓮縣)依土污法第十一條公告為控制場址,要求台泥公司依土污法程序,立即進行後續污染物清除、污染範圍界定及土地染整復育相關措施。環保署亦將協助花蓮縣環保局,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台泥公司所提整治計畫,並共同監督後續整治作業。

有關各界關心現場土壤污染是否有可能繼續擴大乙節,環保署說,本案行為發生至今已超過二年,其污染物質為高沸點的重油,在土壤中擴散速度緩慢,且現場地下紅磚結構體仍具阻隔油污擴散作用,因此應無急速擴散之虞,且依環保署委託工研院檢測週圍場址附近五個監測井的地下水,經檢測皆符合管制標準。

另環保團體反應,台泥公司前多次獲頒企業環保獎是否應撤銷乙節,環保署強調,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如經判決確定責任屬台泥公司,環保署當撤銷其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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