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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加強管理毒化物廢棄後之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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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使用毒性化學物質的業者要注意了,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經同意後,始得廢棄該批毒性化學物質,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環保署將加強毒化物聲明廢棄後之流向管理,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主要行業包含洗衣業、學校及檢驗機構、旅館業者、電子業及化學行業。據統計,93年聲明廢棄毒性化學物質之事業共118家,聲明廢棄物之毒性化學物質多屬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氧化二砷、多氯聯苯、氰化鉀、重鉻酸鉀等。其中洗衣業、學校及檢驗機構實驗室等環保署已規劃列入應以網路申報管制對象,未來將可更有效管理廢棄後之流向,以防杜污染環境。

環保署已針對於92年及93年聲明廢棄毒性化學物質的業者,請當地環保局至現場稽查其廢棄後之確實流向,若貯存於廠(場)或實驗室內,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方法相關規定,否則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相關規定,將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委託清除處理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清理,否則亦可能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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