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告修正草案,增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或設施變更時,應以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方式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處理,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初審,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延長其貯存期限。此外,明定產源事業應與清除業者及處理業者共同簽訂三方書面契約,並負連帶責任。
環保署修正分類、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資源化及無害化定義,並考量「中間處理」屬「處理」之一種,爰予整併,以資明確。另考量掩埋場之安全,增訂活動斷層兩側6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安定掩埋場及衛生掩埋場;100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封閉掩埋場。
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