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氣候變遷及社會經濟發展等演變,我國空氣品質不良成因已有所變異,如沙塵暴及霾害等境外傳輸及細懸浮微粒(PM2.5)影響,配合101年增訂的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環保署爰擬具「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內容詳附件),以符合現階段我國空氣品質管理需求。
環保署指出,考量現行緊急防制辦法第4條所訂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未將PM2.5指標納入,爰於本次修法中將PM2.5指標納入。此外,現行緊急防制辦法將空氣品質緊急應變濃度區分為三等級;初級、中級及緊急,並分別針對各等級訂定濃度標準值,惟為進一步減緩空氣污染對民眾健康影響的風險,環保署擬依循預警原則精神,於緊急防制辦法中新增預警等級。此外,為強化空氣品質不良預報通報程序,環保署調修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氣象條件,並將啟動緊急防制辦法門檻予以適度簡化調整,讓各地方政府即早因應空氣品質不良並執行相關宣導防護措施。
環保署表示,考量各地方政府因應空氣品質惡化事件,需視區域特性參考緊急防制辦法附件管制要領內容,制訂區域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由於相關防制措施協調執行工作係涉各地方政府橫向溝通合作,爰將會商事項授權予各地方政府,以簡化緊急防制辦法審查核定程序。此外,本次修正緊急防制辦法草案已考量各種不同氣象條件與污染物種之特性,並參酌世界各國、我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不同等級空氣品質惡化所制訂之相關管制規範,提出多元管制要領內容,並授權予地方政府依據當時污染況狀與區域特性選擇適當污染源應變措施,同時配合調整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及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本次修正內容包含:(一)考量預警原則,新增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數值、(二)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氣象條件及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三)調整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及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四)授權各地方政府因應不同空氣污染特性制訂區域性管制措施、(五)簡化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門檻及通報媒體應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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