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管制,環保署於94年9月6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將較易產生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之14類行業製程,近1,700家公私場所,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經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或措施說明書、及符合法規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委託審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公私場所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將受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許可證。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對象,包括膠帶製造程序、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光碟片製造程序、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機車或自行車表面塗裝程序、被動元件製造程序、合板製品製造程序、木造品製造程序、印染整理程序、芳香烴製造程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等共計14類製程,公私場所應依公告條件判斷是否具有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根據環保署初步估計,約有1,700家各縣市列管排放空氣污染之公私場所,將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
環保署表示,凡具有已設立前述公告製程的公私場所,應即早填寫操作許可證申請表,將該製程相關資料,如原燃物料、產品、防制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檢測計畫等資料,依規定格式填寫,許可證申請表格可於行政院環保署網站空氣下載專區中自行下載使用(http://www.epa.gov.tw) 或洽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索取,並應於96年9月5日前向主管機關或委託審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對計畫設置前述製程之公私場所,則應於設置前申請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污染源設置作業,設置完成後,還需要再申請取得操作許證,才可以營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