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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達管理目的 修正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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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8-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簡政便民,以服務達到管理之目的,公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自90年11月23日發布至今,已歷九年有餘。為因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新增處理機構如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地方政府得直接發給同意設置文件之規定;修正既有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於完成試運轉後申請許可證時,不須提報「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另為簡化審查程序,如屬強化效能、更新設備或增加輔助機具,未改變原許可者,不需辦理變更;亦同時修正廢棄物產生者應自行檢視清除處理機構之合法性,事先簽訂契約書,並新增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記錄」與「操作記錄」等相關申報規定。

環保署將本於環境保護與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堅定立場,持續管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並暢通廢棄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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