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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改善臭氧污染 環境部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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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2-12-07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前驅物,為持續改善我國臭氧八小時濃度值,有必要強化對重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的石化業,加強管制,環境部於12月4日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強化石化業廢氣燃燒塔排放減量、加嚴管制製程歲修排放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儲槽、裝載設施、槽車裝載及設備元件之管制規定,以落實石化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管制工作,改善臭氧八小時濃度,保護民眾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嚴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書管制門檻

本次修法加嚴提報廢氣燃燒塔改善計畫書之條件,分別是新增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煉製業5公噸/年或其他石化製程2.5公噸/年)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煉製每百萬桶原油所排放之二氧化硫排放量0.25公噸/年)等兩項。如果業者排放超量,即須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強化浮頂儲槽管制規定,減少逸散揮發性有機物

加嚴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值管制規定,由34,000ppm加嚴至10,000ppm,減少儲槽的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

三、加嚴存放丁二烯、丙烯腈、苯或乙苯之儲槽規定

儲存有害空氣污染物如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之儲槽要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避免有害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

四、加嚴運輸丙烯腈、苯、乙苯之槽車管制規定,避免在物料裝卸過程排放污染

輸儲丙烯腈、苯、乙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污染物外洩造成污染。

五、加嚴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規定

加嚴設備元件淨檢值由10,000ppm降至1,000ppm,經稽查發現1,000~5,000ppm則有24小時修護時間,若未能於時限內完成修護則予以處分,另檢測值超過5,000ppm則可直接處分,以促使業者重視設備元件測漏檢查及即時維修。

六、加嚴歲修期間及設備維修作業之污染防制規定

新增密閉設施開啟時,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規定,避免設備內殘存高濃度空氣污染物未處理就直接排出。

、新增空品不良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或儲槽之開蓋作業

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之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加嚴管制石化業在歲修或設備維修過程,短時間大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情形,促使業者改善並可改善臭氧污染,亦加強管制石化業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以改善民眾健康。本次修法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之緩衝改善期限,以達成產業發展之平衡共利目標。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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