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外界質疑爐碴(石)污染鴨隻,環保署端出四大策進作為:
一、澈底清查所有非法棄置場址
(一)為利相關單位及民眾能有效掌握最新情報,環保署除於94年8月25日及95年2月27日函要求地方環保機關管控已發現處理後之非法棄置場址外,如有發現新的非法棄置場址,應立即將最新情報鍵入環保署「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查詢暨報案系統」網站。98年11月13日再次發函地方環保機關要求於2星期內全面清查轄區,確認有無新發現的非法棄置場址,若有應依權責立即管控。
(二)98年11月15日責成地方環保機關應於1個月內完成全面清查目前已列管之非法棄置場址,瞭解是否有任何農牧使用之情形存在,俾配合農政單位做適當的處置。
二、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聯手加強爐碴(石)再利用管理
(一)協商經濟部(工業局)刪除爐碴(石)與土壤直接接觸之相關公告再利用用途,改採許可申請方式,加強審核、輔導及管理,並限制取代砂石作為粒料或作為混凝土粒料等用途,須再利用於結構體中,不與外界土壤直接接觸,除避免衍生二次污染問題外,並可與非法棄置有所區隔。
(二)協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訂公告及許可再利用後產品之申報管理機制,俾環保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藉由申報資料,督導及查核其產品流向。
(三)邀集鋼鐵業及再利用機構建立爐碴(石)與集塵灰確實分離處理之管理規範,強化自主管理機制。
(四)引進歐盟CPD及荷蘭BMD制度,建立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檢驗/驗證管理制度。
(五)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
1.廢清法第39條增訂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經公告其種類者,應依同法第28條及第41條規定辦理。
2.增訂再利用檢核應具備之文件及檢核程序之準則。
3.廢清法第66-1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涉及違反第39條第2項或第41條第1項之裁罰準則。
三、積極輔導業者興建集塵灰處理設施,俾澈底解決集塵灰
(一)目前因國內回收再利用處理場容量不足,截至98年9月底集塵灰累積貯存達49萬公噸,目前積極擴增建處理設施中。本署並將於1個月內再次查核確認集塵灰暫儲存狀況。
(二)環保署針對各煉鋼廠貯存清理情形加強稽核,並規範分年處理目標,要求各廠於103年底完成暫貯之集塵灰處理。
四、環保署現正進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草案研修工作,未來將以土地使用用途區分為敏感地區、一般地區及特定工業區,其中農地因種植食用作物涉及人體健康,未來如測出土地遭到污染,將依法公告列管,且立即會同農政單位予以銷燬及進行污染整治工作。
修正後之土壤污染監測基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草案已於今年10月9日完成,環保署將於1個月內邀集各界開會研商,預計4個月內公告草案。
環保署已針對7處非法棄置場址於10月28日至11月12日完成吳郭魚魚體、土壤及地下水之採樣,魚體檢測報告將於10日內完成,屆時將依三會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處理。其餘檢測將於11月23日完成檢驗分析報告,若土壤或地下水超過相關管制標準,地方環保機關將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並樹立告示牌、警戒線及公告管制事項。環保署於此期間仍將持續監控鴨場。
土壤重金屬濃度若超過食用作物土壤標準,將剷除銷毀食用作物,並依農政相關規定處理。
環保署期望透過上述加強措施,結合政府與產業之力量,杜絕不肖業者以合法夾帶非法的手段污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