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9年9月30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將增修光電業及科學工業園區放流水標準,並同時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草案,並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 http://ivy5.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增訂光電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放流水標準,依其高科技產業廢水特性訂定管制標準及限值,除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管制項目外,另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生物急毒性,計9項,以強化廢水管理。其中生物急毒性屬廢水綜合性指標,為一監視值,考量影響水中生物活性之因子複雜多元,需要較長時間檢測以確定水質狀態,故如有生物急毒性超過所定監視值1.43時,將要求業者加強監測12週,據以判定是否開罰及要求進行改善。
環保署指出科學工業園區目前係屬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為國內高科技產業聚集之重鎮,亦應適用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之管制限值,並仍將逐步檢討。另考量業者須進一步自我檢視及評估改善措施,針對增訂管制項目給予因應緩衝期至101年施行,以達到管制成效,落實水體品質維護工作。
環保署亦說明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尋求較佳化學品替代,避免特殊物質進入廢水流程。此外,除光電業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將逐步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並擴大推動生物急毒性管制,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