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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民健康把關,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排放標準再加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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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7-09-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提高生活品質,保護國人健康,環保署於97年8月14日核定「高雄市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將既存於高雄市之4座燒結爐,加嚴戴奧辛管制標準,由現行1.0 ng I-TEQ/Nm3,加嚴至0.5 ng I-TEQ/Nm3(採平均濃度),並自99年起實施,估計該項加嚴法案,能將高雄市燒結工場戴奧辛排放由96年23 g-TEQ/年降至15.7 g-TEQ/年,減少空氣中戴奧辛排放,更加保護國人呼吸空氣的品質,戴奧辛降幅達到32%,讓台灣的戴奧辛管制更上層樓。

環保署對戴奧辛管制不遺餘力,自85年開始針對排放源已制定6項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自91年度起,戴奧辛排放量有逐年下降趨勢(詳見下表),分析排放源排放量之結構,鋼鐵業燒結爐為目前國內戴奧辛主要排放源,環保署於93年6月發布「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既存污染源排放戴奧辛標準自97年度起,應符合1.0 ng I-TEQ/Nm3標準值,新設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濃度則需符合0.5 ng I-TEQ/Nm3標準值,目前台灣地區僅存的4座燒結爐,自99年起,其管制標準與新設廠相同,達最嚴管制濃度。

環保署調查研究93、94年高雄市燒結工場之戴奧辛年排放總量所占比例分別為61.2%、63.0%,為比例最高固定污染源,基於保護全國人民及高雄市民健康,實有加嚴管制必要性。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研擬「高雄市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並於96年6月報請環保署核定。後經環保署邀集經濟部工業局、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及鋼鐵工會等學者專家多次會商,並達成加嚴「高雄市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共識,針對高雄市內既存之4座燒結工場比照新設污染源戴奧辛管制標準,採平均濃度0.5 ng I-TEQ/Nm3執行,加嚴標準經環保署核定後,於97年9月10日正式發布。

環保署表示,加嚴標準將於99年起實施,中鋼公司至少投資32億元進行戴奧辛排放改善工程,中鋼公司燒結工場戴奧辛排放量將由96年的23.0 g I-TEQ/年降低為15.7 g I-TEQ/年,減量幅度達32%,對於排放源鄰近地區之環境負荷及潛在之民眾健康風險將有明顯之助益。中鋼公司亦表示將持續採用國外最先進控制技術進行改善,對戴奧辛排放進行最大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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