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四機)販賣業者回收責任,減少回收爭議,並加強四機廢棄後之流向管控,避免污染環境,環保署已於99年12月30日發布「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下稱應遵行事項),並預計自100年7月1日生效,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及業者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訂定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四機販賣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發布後將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因應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多數民眾對部分經銷通路業者銷貨送貨並回收大型家電用品時,額外再收取回收搬運相關費用,存有疑慮。環保署為改善民眾對加價回收的不良觀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訂定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的應遵行事項,以釐清民眾與販賣業者回收作為,明訂販賣業者執行廢四機回收工作的準則。該應遵行事項實施後,如販賣業者違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強調,此次應遵行事項訂定重點,要求販賣業者須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上網填報相關報表、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備等事項,且不得以消費者無付費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回收、清除,以做好相關管理及回收的工作。民眾則應配合相關聯單的填寫,以確保廢四機能有透明化的回收處理流向,達到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目的,並杜絕非法拆解及污染的情形。未來透過全國四機販賣經銷點多達8,000多個據點,並深入各鄉鎮社區,將可使民眾配合資源回收工作更加便利。
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應配合法規的公告施行期程,做好因應措施,以免觸法。此外,要有效推動「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了業者的配合外,亦需要民眾的協助,大家齊心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