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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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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0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1年1月3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審查辦法),新增內容計有整合環評審查結論、納入總量管制核定分配登記、實施廢水處理設施試車管理等重要機制,以強化國內水污染防治許可管理。

環保署表示,現行許可審查辦法自95年10月16日訂定發布迄今,已奠立許可申請、變更及展延相關管制措施及審核之基準,惟開發行為依環評承諾事項如加嚴放流水之管制限值,未納入許可登記事項管理,造成管制未能一致現象。本次修正即增訂規範環評審查結論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事項,須納入許可登記,使許可證管理更加完備。

另外,對國內污染排放負荷超出水體涵容能力,致水體水質未能符合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河段,環保署目前正研訂總量管制方式,將就總量管制區域內之污染排放源,依總量管制核定分配量,削減污染,進而達到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故本次修正先賦予法源,增訂水體總量管制之污染分配量須納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之規定。

另為確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具備足夠功能,本次修正增訂新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及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執行試車、功能測試之程序,確認廢(污)水處理設備功能足夠,核發機關始得同意核發或展延許可,亦作為廢(污)水處理設施維持正常操作之重要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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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供各界下載參考,環保署已規劃針對修正內容舉辦宣導說明會,以利業者及許可核發機關順利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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