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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偷排廢水 將可依水污染防治法命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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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0-09-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事業偷排廢(污)水要小心了!環保署已以解釋令核釋偷排廢(污)水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一旦經主管機關查獲,得依水污染防治法命停工,對不法業者祭出重罰。

環保署表示,近來發生不肖業者為減少廢(污)水處理費用之支出,以埋設暗管方式,利用夜間、清晨或降雨時,偷排未處理之廢(污)水,嚴重影響河川水質。針對前述偷排業者,環保機關大都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及限期移除管線,惟未認定情節重大而命停工,嚇阻效果有限。

水污染防治法雖有情節重大得命停工之規定,但目前該法第73條明列各款情節重大情形,未明列偷排廢(污)水之態樣,以致主管機關不敢貿然命業者停工。該署為改善水體水質並落實主管機關執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規定,認定廢(污)水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或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為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未來主管機關查獲業者偷排廢(污)水,得直接命其停工及以最高罰鍰額度裁處,此外,因偷排而涉及不法利得者,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追繳,增加主管機關執法利器。

配合本次解釋令規定,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廠區內不明廢(污)水管線,並確實封閉移除;或確實依許可證登記廢(污)水處理單元流程操作,避免有觸法遭命停工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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