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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公告訂定 「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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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7-12-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環保署為使業者在未來新設或擴廠時,能及早因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工作,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授權,會銜經濟部共同公告訂定「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以下簡稱本公告),明定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者,為新設業者之列管條件。

環保署表示,鑒於國際上包括歐盟、韓國、澳洲等已(或曾)實施總量管制國家,多以業者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者為列管門檻,因此,該署參採前述作法,並連結現有管制制度(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門檻、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變更之條件),訂定本公告。該署特別提醒未來符合本公告條件之業者,應及早引入最佳可行技術降低排放,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預作準備。

有關本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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