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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委員會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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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0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於今(104)年1月14日初審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繼前(102)年底發生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及近來陸續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保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參採立法院25案提案委員之建議,強化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管理及罰則,以制裁蓄意非法業者。總計修正58條,修正重點主要為「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

環保署表示,為強化不得任意繞流排放、不得任意稀釋及應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規定,同時對於違反該等規定及放流水超標行為,事業罰鍰上限由現行6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以嚴懲蓄意排放廢污水且造成嚴重污染及危害之污染者。

至於刑責部分,則依不遵行停工、排放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及致人於死、重傷、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之具體危害結果,分別提升刑度及罰金,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增加科處法人及自然人10倍以下罰金。同時加重負責人及監督策劃人員1/2刑責,以規範行為人及公司負責人妥善管理。

同時增訂違反本法義務者除依法裁處罰鍰外,得追繳其所得利益;所得利益與部分罰鍰得提撥作為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使環境回復原狀。另為鼓勵檢舉不法,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及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

為提升民眾知的權利,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法申報之資料、主管機關查核、處分結果,及事業經處停工後之復工計畫書及審查結果,將予以公開,供民眾查詢。

環保署強調,加重刑責及提高罰鍰上限10倍,主要係嚴懲蓄意違規或對水體、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性行為,對於輕微違規或過失導致之污染行為,並不會造成太大之影響。

經由本次修法,除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相關措施亦可鼓勵及促使全民參與監督,有助於環境水體之保護,並加速受污染水體之整治。環保署將積極規劃後續相關子法之修訂,加強宣達,以落實本次水污法修正之目的,同時呼籲業者知法守法,以避免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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