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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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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2-06-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完備核發機關受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相關管制規定及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迭有反映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核發機關對於審查事項有超出範圍之情形,致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造成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期程冗長,爰修正第45條規定,新增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

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第49條之1,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他該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kaichung.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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