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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自備飲料杯環保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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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4-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自今年5月1日起,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依環保署公告之規定,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折扣或加量優惠,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減少使用一次用外帶杯;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應兌換飲料杯回收獎勵金每2個1元。

環保署指出,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年使用約15億個,為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減少使用一次即丟的飲料杯,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自5月1日生效實施。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約150個品牌,16,000個門市,均應遵守該公告之規定。

配合公告實施,環保署除了辦理分區說明會外,並要地方環保局加強宣導及稽查。環保署已訂定稽查作業原則,請各地方環保局據以辦理稽查。第1次違反公告規定將開立勸導單,第2次違反則依規定告發,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

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應遵守公告規定以免受罰,並請民眾養成出門隨身自備飲料杯的環保生活習慣,配合業者所提出的自備飲料杯折扣優惠方案,一同做環保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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