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聯合國管制有害廢棄物跨國境運送及處理的「巴塞爾公約」規定,並未禁止有害廢棄物之輸出處理,惟為預防輸出後之不當處理或棄置致造成環境污染,相關輸出行為應先取得接受國主管機關之許可,始能輸出。我國雖非巴塞爾公約之締約國,惟因同屬地球村之一份子,故一向依循巴塞爾公約之精神與規定,進行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之管制工作,亦即相關業者擬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其他國家處理,必須先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申請資料中必須檢附包括接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入之文件、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相關證照等之文件(國外文件均需經當地之公證單位公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經審查文件齊全且處理技術可行後,始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台北市鴻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佑公司)於91年10月29日取得台北市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內容為清除含重金屬污泥、集塵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並輸出至馬來西亞柔佛州世能紀公司(以下簡稱世能紀公司)處理,世能紀公司係以該公司與新加坡南洋大學孫德來教授合作研發之模組式類晶化技術(簡稱 MQV技術),利用強化鍵結劑使重金屬於高溫下經由結晶/結合過程,達到一穩定狀態以燒結製磚,經專家學者審查該技術確實可行。
鴻佑公司於91年11月底首次提出輸出許可申請,案經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1年12月5日核轉環保署審查,因該公司申請資料已檢附馬來西亞地方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文件及該國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文件(均經馬國公證單位公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且其餘應檢附書件經補正符合規定後,環保署於92年1月27日原則同意輸出,並由台北市政府於92年1月底核發該公司第一張輸出許可文件。嗣後鴻佑公司陸續提出其他輸出申請案,截至同年11月中旬共計核發11張輸出許可文件。許可輸出之種類包括含重金屬污泥及集塵灰等,許可輸出總數量為16,351公噸。截至93年1月7日止,鴻佑公司實際輸出數量約為11,879公噸。
環保署於92年12月間接獲檢舉,鴻佑公司疑似涉及使用偽造之馬來西亞地方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文件,環保署乃於92年12月22日至93年1 月2 日間數度以電子郵件及傳真方式向馬來西亞中央及地方環保機關求證,所得訊息均為「該等文件為偽造」,環保署遂於93年1月12日函請鴻佑公司暫停自事業清除及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作業,並請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陳述說明,惟鴻佑公司並未提出說明;因電子郵件非屬正式文件,另因該等文件均曾經公證單位公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為求慎重起見,環保署亦分別函請外交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查證馬來西亞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所出具三份同意輸入文件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所出具二份認可文件等相關資料之真偽,並請外交部駐外單位就近了解事件之發展情形後通知環保署。
外交部於93年4月20日函表示:經轉請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查復略以,該處請馬國科技環境部環保署查證環保署所函送之五份馬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文件真偽,該署已於本年3月24日函覆稱,該署未曾核發該等許可證,亦未核准馬國SynEnviro Sdn.Bhn.公司自台灣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馬國環保機關出具之文件均屬偽造。
環保署已於92年5月20日函台北市政府,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撤銷鴻佑公司相關清除許可證,另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28條及第13條規定,廢止原核發鴻佑公司之輸出許可文件,並不得再核發鴻佑公司輸出許可文件。
目前鴻佑公司桃園縣貯存場仍暫存有1228.9公噸有害廢棄物,環保署已責成台北市政府督導鴻佑公司將其桃園縣貯存場仍暫存之廢棄物妥善清理。至於本案鴻佑公司已輸出至世能紀公司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環保署將與馬國聯繫,若世能紀公司無法妥善處理,則要求鴻佑公司依其申請書所附之退運計畫,運回國內妥善處理。
另有關該等馬國文件為偽造乙節,環保署已於93年5月20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偵辦。
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應檢附之國外文件,包括接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入之文件、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相關證照等,過去只要經過公證與認證,即認定為真實,惟環保署經檢討後認為如果業者有心做假,則文件於公認證前已遭偽造,故於92年8月開始研擬之「廢棄物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中,即預為設計即時查證之機制,凡相關文件或接受國法規有疑義時,環保署與地方環保機關均可立即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接受國相關機關或處理機構進行查證。該要點於92年12月23日發布,而環保署於12月22日即先行嘗試向馬來西亞相關機關進行查證,並於短時間內即獲得回覆。證明此種查證機制有其必要性與時效性。因此環保署目前已另與美國、比利時、法國、德國、南非等國建立此種查證管道。因此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不要再嘗試以虛偽文件向環保機關申請輸出許可,凡文件有疑問者,該署與地方機關均會立即進行相關查證,請國內業者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