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鑑於含氯有機溶劑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99年執行之「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2期)」,完成現勘56家,篩選調查18家,結果有15家工廠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以上,其中新北市有1家、桃園縣有4家、臺中市有3家、彰化縣有2家、嘉義縣1家、臺南市3家及高雄市1家,分佈如附圖。截至目前為止,該計畫15處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公告列管情形:8處為控制場址、另7處均已請業者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其中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單項濃度較高者為:新力美公司之地下水1,2-二氯乙烷886mg/L(17,720倍)、惠光公司之地下水1,2-二氯乙烷806mg/L(16,120倍)及秀和公司之土壤四氯乙烯11,000mg/L(1,100倍)。
前開15處污染場址,地方環保局已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規定命業者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以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並同時公告部分場址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前開污染場址,若有污染附近農漁產品之虞時,地方環保局即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檢測農漁產品,必要時進行管制或銷燬。地方環保局可視現場情況禁止管制區內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地方環保局並可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源。
環保署篩選91年~98年11項含氯有機化合物申報總量及91年~98年之含氯廢棄物清除、處理業,經現勘評估後,約有125家高污染潛勢工廠,若平均每年調查20家工廠,預期5年內(民國105年)可完成調查。環保署呼籲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20類含氯有機溶劑化合物高污染潛勢業別之運作中工廠,因污染區多位於廢液坑或廢水池、儲存區貯槽、製程使用區或空地等區域,該類之運作中工廠可自行設置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設備,業者並應針對廠區內高污染潛勢區設置地下水監測井定期監測含氯有機化合物,加強工廠之管理,避免發生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環保署亦將持續進行使用或曾使用含氯有機溶劑工廠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必要時亦啟動聯合稽查作業,以確保周邊民眾之生活環境安全並維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