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5月19日修正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辦法)」,依據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2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網址為https://sgw.epa.gov.tw/public/sgwLoginAan.aspx)。評估調查人員申報之現場勘查日期應與實際現場勘查日期相同,且現場勘查日期應早於採樣日期。原申報現場勘查日期有異動者,應重新申報。新規定將於105年11月19日施行,請評估調查人員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法受罰。
環保署提醒,配合評估調查人員現場勘查申報制度施行,新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申報系統操作說明」亦自105年11月19日起同步適用,屆時將不得使用舊版表格提送申報資料,有關評估調查人員申報執行內容程序及申報資料格式,可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評估調查人員相關資訊之下載專區下載說明檔案(網址為https://sgw.epa.gov.tw/public/Aan_EG.asp)。
環保署再次提醒,評估調查人員若未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環保署將依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廢止其登記,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亦無法完成申報,請評估調查人員必依法辦理,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