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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訂定光電產業及科學園區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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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10-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1年10月12日發布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生物急毒性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表示,因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且依據調查結果,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排放量占產業氨氮總排放比率之34%,故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科技產業特性之項目,總計光電業及科學園區分別管制33項及34項。生物急毒性屬性上宜透過定期監測與管理,並藉由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等方式,規範業者改善水質特性,相較於單以放流水標準管制,更能促使業者進行原料或製程控管、處理設備功能提升,故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指出,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管制,依既(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20 mg/L,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第一階段之限值為75 mg/L,自102年7月1日施行,提出削減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延後至1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106年1月1日應符合30 mg/L。

環保署表示,該等標準施行後,預估每日可削減16,000公斤之氨氮排入河川水體,具體改善各河川RPI問題,進而增進河川淨化及親水活化之效益。另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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