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整合專責人員訓練相關規範,業於105年5月13日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共同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全文共30條,未來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將能趨於一致。
環保署表示,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等5項管理辦法,因各辦法訂定時空、背景不同,致訓練及證書核發、廢止等共通性事項部分規定不一致。
此次,該署整合各管理辦法不同處,並依實務管理需求增修部分規範,將法令用語明確化,訂定重點包括參訓資格、調整資格審核時機、增列廢止證書情節、再請領證書年限一致及增列到職訓練等規定,未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範目的將單純化、規範方式一致化。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條文內容請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歡迎各界及民眾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