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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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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4-09-16 []

因本(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施行,為確保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數據正確性,環保署擬依該法第16條規定,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草案以管理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為主,相關規範主要依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訂定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之管制事項訂定,包括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應具備條件、資格申請與廢止、人員資格要求、審查程序、其他應遵行事項及罰則等規定。未來於本辦法施行後,已取得1家認證機構及8家查驗機構溫室氣體許可證者,環保署將給予時間辦理換發作業。

本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及民眾可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tyn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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