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日會銜發布「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修正案」,計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等條文,其中第五條增訂第六款,明定環工技師辦理簽證時,應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備,違者經環保機關查證屬實者,將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該署請環工技師特別注意。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案主要係加強賦予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應盡之責任,要求環工技師在執行簽證業務時務必到現場實地確實查核廢(污)水或空氣污染防治(制)設備及相關紀錄文件,並參與規劃、設計等相關作業,始得辦理簽證;此外,執行簽證過程所編製之工作底稿除需敘明查核結果外,並應附具簽證技師現場實地查核照片。另為加強環工技師執行業務之管理,本次修正案同時明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團體查閱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之相關文件,環工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環保署表示,該署近年來積極辦理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案件簽證品質之查核作業,發現部分執業環工技師未善盡職責執行簽證業務,並已陸續將7名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之環工技師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故該署為確實監督環工技師善盡其專業知能執行業務,以健全環工技師簽證制度並提昇簽證品質,特會商工程會修正此規則,該署將持續辦理環工技師簽證查核作業,應可督促環工技師做好環境品質第一線之把關工作,同時有助
於落實環工技師簽證制度,以提昇環工技師之專業形象。
環保署另表示,本次發布內容已公布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組織及處務法規分類網頁,歡迎民眾上網閱覽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