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基於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並呼應國際推動節能減碳趨勢,納入具污染減量及節省能源之技術,已檢討修正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標準,並於今(14)日發布。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包括:
一、玻璃業排氣含氧量校正基準值統一修正為15%,另增訂粒狀污染物與硫氧化物排放標準濃度限值,新設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為25mg/Nm3、硫氧化物為60ppm,既存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為50mg/Nm3、硫氧化物為100ppm;同時將氮氧化物之排放標準改以單一標準並分階段加嚴,且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
二、新設熔融爐採空氣助燃者,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為180ppm;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適用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為300ppm,110年1月1日起加嚴至180 ppm(因故未能符合前述排放標準時,可於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三、採電力、純氧助燃、富氧分段燃燒者,新設熔融爐生產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為3公斤;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生產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排放量限值為6公斤,105年1月1日既存熔融爐生產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排放量限值加嚴為3公斤。
環保署提醒,本次修正內容自103年2月預告迄今已給予業者充分改善製程時間,針對既存熔融爐建議業者應提早因應,並做好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造成空氣品質不良影響。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