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臺中市環保局昨(6/24)日晚間稽查台中電廠,認為該電廠2號機組未遵守該局廢證處分,表達將依空污法開罰一事,環保署提醒,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已依法撤銷,因此,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而且依空污法規定,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至於台中市環保局不服環保署撤銷處分因而提起訴願,行政院認為台中市環保局無權提出訴願,已做成不受理決定。環保署再次提醒臺中市環保局目前原廢止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處分已不存在,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審查許可證展延,不應濫用空污法條文,以恐嚇將移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合法運作機組停機,若是如此演變,後續恐衍生鉅額國賠,造成基層公務員巨大壓力,甚至遭懲戒或是監察院調查行政責任危機。
環保署說明,臺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先後於108年12月間針對該電廠進行3次處分並自109年1月1日廢止2、3號機(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案,經環保署查明其裁罰,錯誤引用空污法事實明確,環保署為避免產生國賠及維護法律秩序,故於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法撤銷臺中市環保局罰鍰與廢證行政處分,而且本案再經臺中市環保局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9年6月24日認定無權訴願,訴願不受理,在在證明臺中市環保局原行政處分有極大瑕疵。
環保署表示,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已依空污法規定,於108年11月即向臺中市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因此,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違法廢止許可證行政處分,既經環保署依法撤銷,自應回到原廢止前之展延審查狀態,該局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完成展延審查,而在完成展延准駁前,台中電廠依空污法30條第3項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並無所謂無證操作,違法操作的說法,環保署呼籲臺中市環保局應確實了解相關規定,切勿肆意濫權,並應保障基層公務員工作環境,勿讓其承受巨大壓力,依法執行公務,方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