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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聯手破獲廢棄物處理廠非法棄置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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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8-01-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106年間苗栗市大坪頂第二公墓內遭非法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韓茂山檢察官邀集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並指揮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專案小組,鍥而不捨追查同一犯罪網絡另將影印機廢碳粉、含鋁集塵灰棄置於桃園市龜山區某廢棄建築物內,於107年10月19日發動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破獲桃園市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福○多公司勾結不法業者進行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犯嫌7人及福○多公司依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最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將責令相關事業負起廢棄物清理責任。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分析1萬餘筆申報影印機廢碳粉、含鋁集塵灰清理流向資料後,偕同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一連串督察及查證工作後,矛頭指向這些遭棄置的事業廢棄物,是由數家公司委託福○多公司處理,經專案小組於查緝當日以廢碳粉於現場驗證福○多公司廢棄物處理設備不具處理粉末狀廢棄物的功能。

福○多公司不思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廢棄物,卻勾結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不法業者3人,非法棄置廢碳粉約50餘公噸、集塵灰約20餘公噸,初估不法所得約新臺幣190餘萬元。該公司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開立虛偽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及不實申報處理完成,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第6款及第48條刑責規定。

環保署表示,事業應委託合法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並應盡相當注意廢棄物已妥善處理的義務,廢棄物處理機構也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依法從事處理工作,否則一旦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或未依法妥善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委託事業與受託處理機構均應負起廢棄物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因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圖謀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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