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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污染 環署將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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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室 ]

營建工程的業主要注意了,環保署為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已於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營建工程業主除應負起對其營建工程施工場所空氣污染防制之監督責任,必需依管理辦法規定,編列預算及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規定者,將處營建工程業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罰則不輕。

環保署說,造成台灣地區空氣品質不良的原因,主要是由臭氧及懸浮微粒所引起,近年來在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採取各種管制措施予以管制後,空氣品質已大幅改善。但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地區,營建工地造成之粉塵污染問題普遍存在,常引起民眾陳情及抱怨,且營建工程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佔所有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量的比例極大,有待進一步解決及改善。

環保署表示,前述辦法之管制內容,主要是針對有可能引起揚塵之營建工程施工場所、過程或作業,如工地周界、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地表、工程車輛、工程結構體、物料運送、拆除作業及廢氣排放口等,規範其應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如設置圍籬、防塵布、防塵網、定期灑水、鋪設鋼板、鋪設混凝土或工地出入口設洗車設施等。對於一定規模以下及依法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則不列入管制;但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空氣品質改善維護需要,以指定公告方式,限期納入管制。又該管理辦法依工程施工規模,分二級管制;另為使已開工且工期長之大型營建工程有較充裕的時間,編列預算及進行改善,特給予緩衝期,於發布後一定時間內,將新舊工程同時納入管制;至於情形特殊,未能依該辦法規定,採行污染防制設施時,可另提出替代的防制設施,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的防制設施替代。

環保署強調,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的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的責任,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經費,也需由業主編列預算,才能執行,所以將營建業主列為該辦法之處分對象,以利管理與執行;另對於造成逸散污染行為的營建工程,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分行為人(施工單位),與本辦法的處分對象有所區隔。

環保署指出,因該管理辦法主要管制及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所以未來管理辦法施行後,發包工程之營建業主,不論是政府機關的公共工程,或是民間私人的工程施工,都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例如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圍籬、堆置的物料要覆蓋、工地內的車行路徑要舖面、工地出入口要洗車、砂石車要覆蓋至車斗下緣十五公分等,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通知限期改善,違反情節更嚴重的,會受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操作許可證或歇業等處分。

環保署呼籲大家,未來進行營建工程施工時,業主應編列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經費,並依規定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以免受罰。如果營建業主已依規定設有污染防制設施,但因承包商操作不當等因素,造成粉塵逸散之污染情形,則依空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行為人(承包商)予以處分。期藉由上述合理有效之管制,達到改善台灣地區空氣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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