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2月16日預告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民眾、環保團體憂慮是否環保署政策上放寬管制?環保署澄清,本次修正係因應水污染治法第36條科處刑罰之條件,擴大非法注入者刑罰適用對象,並增加有害健康物質之管制項目,係為加嚴管制,預防非法者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超過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時,即可移送法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民眾、環保團體憂慮放寬管制之問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已明定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同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事業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且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該標準最大限值者,依第36條第2項可以加重處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現行「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僅能規範污水之管制限值,無法適用將「廢水」注入地下水體之管制。為符合「有害健康物質超過該標準最大限值」科處刑罰之要件,名稱有必要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以擴大至「事業廢水」之適用,始能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超過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之非法者,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另民眾、環保團體也憂慮是否本次修正後污水可以重新注入地下水體?環保署說明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自91年11月29日訂定施行以來,並未有任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申請,也從未核發過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其原因是該標準非常嚴格,要處理到這樣的標準必須採取高級處理,處理成本很高。本次修正後更加嚴增訂許多管制項目,更不會有業者申請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那為何要修法呢?主要是要預防不肖業者將廢(污)水非法注入地下水體,經查獲時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移送法辦,屆時才不會因法規未規範或不完整而無法將不肖業者繩之以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增加21項(包含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銦、鉬、二氯甲烷和戴奧辛等)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修正後之標準已包含全數有害健康物質項目(計60項)。另外,也增訂不得檢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致癌性第一類物質或勞動部優先管理的化學品屬致癌性第一級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一級物質或生殖毒性第一級物質之項目(計129項)規定。
環保署強調,該署立場為保護地下水資源,不容許廢(污)水污染地下水體,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