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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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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在各國部長三十六個小時不眠不休的協商後,終於在二十三日上午達成重大突破。原本日本與加拿大所在意的﹁彈性機制運用的上限問題﹂與﹁遵約制度﹂兩項議題,在大會主席積極研商,以及日本、加拿大與歐洲聯盟紛紛表示希望本次會議能有所決議的情況下,歐洲聯盟遂妥協不再堅持對彈性機制之運用應設定上限與取消未達減量目標應付費的處罰機制,各締約國同意接受大會主席荷蘭住商與環境部長Pronk所提出的協議文件—

﹁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的核心要件「Core El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

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後,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大量溫室氣體,造成溫室效應及氣候變遷,經科學家評估將嚴重影響後代子孫生存及生態環境的穩定。於是在一九九七年於日本京都所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特別通過京都議定書,規範主要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的減量責任。

一九九八年第四次締約國會議所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締約國應在第六次締約國會議針對爭議性條文做出明確定義及運作方式,以促成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去年十一月在荷蘭海牙所召開的第六次締約國會議中,由於美國與歐洲聯盟無法形成共識,公約特別決定在今年七月於德國波昂召開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COP6 part Ⅱ︶。

二十三日通過的協議對於京都議定書中爭議多時的條文做出明確的範疇定義及運作方式,且分為八大部分,分別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金、京都議定書的基金、技術發展與轉移、公約第四倏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針對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第十四款相關事項︵協助開發中國家︶、京都機制的運作、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變更、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由於協議內容明訂三項基金將用於協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遷,最受到開發中國家歡迎;而跨國合作減量的清潔發展機制將排除核能發電的計畫項目。本項協議的達成,可稱為是過去四年來談判工作最重要的進展,同時也對京都議定書於明年(二○○二年)順利生效增添無比希望。

二十三日上午十二時,當主席Pronk宣布此項重要決議時,會場立刻響起熱烈掌聲,此起彼落達數分鐘之久,大會主席的發言更被多次的掌聲所打斷,展現與會人員喜悅的心情。隨後各國代表的發言均肯定主席的協商努力,並對通過此項決議表示讚賞。

伊朗代表G77與中國(開發中國家集團)表示此項協議係多邊合作協商的成果;歐洲聯盟則表示此項協議代表國際合作而非對抗,更表示將提供更多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中國大陸代表則表示此項協議明確落實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並且對於開發中國家的資金協助做出重大突破,渠認為各國的努力終將獲得回報;日本環境大臣表示,此項決議對於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相當重要,該國也將繼續協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遷。日前宣布退出議定書的美國也表示歡迎此種合作精神的展現,該國將在公約精神下與其他國家繼續投入創新技術開發、氣候變遷模式模擬、固碳技術研究等工作,以繼續保有領導地位。

本屆締約國會議爾後數日的議程,各國代表將針對協議內容的法律文字及細節進行下一步磋商,並為今年十月底於摩洛哥所召開的第七次締約國會議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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