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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桃園縣、台中縣及高雄縣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申報流向-發現異常全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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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經由網路申報資料庫勾稽清查桃園縣、台中縣及高雄縣455家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狀況,發現有有15家機構疑似未辦理再利用檢核,即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有12家機構疑似辦理再利用檢核尚未審查通過,即已收受廢棄物超項,及有18家機構疑似已通過再利用檢核,惟其收受廢棄物超項之情形。為進一步查明該等機構是否違法收受廢棄物,該署已勾稽異常再利用機構名單移交各區環境督察大隊及縣市環保局進一步稽查、告發及處分,以嚇阻不法行為。

環保署表示,近年來由於環保意識抬頭,國內產出之廢棄物,雖已漸朝再利用方式處理,惟仍有不肖分子以假再利用之名違法收受廢棄物,未進行再利用,甚至任意棄置污染環境,因此該署為驅使再利用機構確實能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於收受廢棄物後妥善再利用廢棄物,已於91年7月11日公告規範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及於92年7月17日將再利用機構公告為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事業,促使該等機構妥善再利用廢棄物。

環保署強調,為避免再利用機構未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案許可或通案許可核准,即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或收受公告再利用項目的廢棄物未依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造成環境污染,已於92年12月起規定再利用機構需辦理再利用檢核,並於檢核通過後,方得上網申報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近年來事業產出的廢棄物以再利用方式處理的量,約佔總產出量的63~71%,其中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煤灰、水淬高爐石及電弧爐煉鋼爐渣(石)進行再利用佔大宗,而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則以廢酸液、其他廢液或其混合物及電鍍製程污泥進行再利用佔大宗,為加強管制收受該等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妥善再利用廢棄物,針對全國1,246家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申報狀況進行全面勾稽清查,本次優先選取北中南三區再利用機構最多之三個縣市(桃園縣、台中縣及高雄縣) 455家再利用機構進行收受廢棄物申報狀況勾稽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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