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制裁貪婪污染之行為,環保署修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作為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執法準據。該作業要點之精神在於要求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應澈底發現事業或工業區下水道違規原因並要求改善,如違法行為導致有巨額不法獲利時,應依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加重罰鍰或追繳。
環保署表示,為改進水污染防治稽查管末採樣查驗欠缺查核深度之問題,並建立「深度查證、有效裁罰」之制度性作法,環保署已針對污染排放量較大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99年1月25日訂定發布「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藉此督促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全面檢討處理功能,以落實污染防治。又考量事業亦有長期未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足夠或正常操作等行為,規避污染處理成本,牟取不法利得,其行為不僅不合乎環境正義,亦影響企業公平競爭,為有效制裁此貪婪污染之行為,環保署修正原作業要點內容,擴大適用範圍增列納入事業,以作為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執法準據。
環保署指出,該作業要點之精神在於要求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如發現事業或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有疑似功能不足、未正常操作或繞流排放等情形時,應優先檢查其廢水處理設施,澈底發現原因並要求改善;如違法行為導致有巨額不法獲利時,應依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加重罰鍰,不受水污法罰鍰上限之限制,而第三人或有不法利益時,亦應一併追繳。
環保署評估,該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後,將可促使事業及各工業區管理單位,積極面對其廢水處理系統之各項問題並確實改善,將有助於環境水體品質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