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體育園區附近埤塘前於114年4月,發生廢土棄置案,經桃園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等檢警環共同合作偵辦,於114年11月同步進行搜索與開挖,查獲劉姓地主及劉、黃姓嫌疑人等,對外收受廢土及營建廢棄物回填於中壢區2處埤塘,棄置面積近2萬平方公尺,數量預估達6萬至10萬立方公尺。
據了解,本案地主因埤塘無法出租,故透過仲介與劉姓、黃姓主嫌取得聯繫,共謀收受砂石場污泥、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回填於埤塘,於114年2月至4月間即獲取超過新臺幣1,800萬元之暴利,並造成國土不易挽回之傷害。全案經桃園地檢署於115年3月底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起訴地主、主嫌、仲介等共9人。
環境管理署呼籲,地主或承租人如有土壤改良、回填等需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使用合法來源之土方,切勿成為不肖業者破壞國土之共犯。民眾如發現周遭土地有異常使用情形,可向警政機關、環保單位通報。環境管理署將持續與檢警機關及地方政府等單位跨域合作,打擊環保犯罪,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