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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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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6-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鑑於空氣污染違法排放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環保署於107年8月1日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第95條,鼓勵公私場所內部員工檢舉不法。

依據本法第95條規定,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全文共16條,期望能提供揭弊者相關之法律協助。

本辦法明訂包括執行機關、適用對象、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及標準、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及應共同申請之情形、審核方式、不予扶助、得終止或撤銷扶助之情形等;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及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及上述各項程序之裁判費等,並各訂有相關扶助標準;本辦法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自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中支應;另辦法中訂有資力之限制,以期衡平並妥善利用扶助資源。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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