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5月29日修正發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本次全案修正6條、刪除4條、增訂2條文,目的係為因應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部分條文,故新增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訂定,將該法納入本法環境保護法律範圍及增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種類;另規定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之期間;並界定本法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但不含參訪。
關於本次修正相關重點如下:
一、增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於本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範圍。
二、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本法第8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環境保護基金種類。
三、增訂本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其他活動之認定及限制。
四、增訂規範本法第24條之限期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90日。
五、原條文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11條,移列至「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提報執行辦法」中規範,故配合刪除。
六、原條文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移列至「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中規範,故配合刪除。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