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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回收廢車並索取回收管制聯單,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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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04-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近日媒體報導「車報廢未取流向證明 稅單照來」及公路總局呼籲「處理廢棄車 記得索取流向證明」乙節,環保署再次呼籲,民眾應將廢車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業回收,並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即報載「流向證明」),作為車體回收之證明,避免車體遭不法使用,致原車主遭到肇事調查、收到罰款通知,或須補繳牌照稅、燃料費等,影響自身權益。

環保署表示,車體隨意交給廢車收購業者或不合法之回收業者處理,一旦遭違法利用,恐將成為盜竊作奸犯科工具,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所以民眾應將報廢車體交由該署登記之合法回收業者回收,並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作為車體回收之證明,還可向該署申請廢車回收獎勵金(目前車齡10年以上廢汽車可申領獎勵金1,000元、車齡7年以上廢機車可申領300元)。該署並提醒民眾回收廢車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車牌(汽車兩面、機車一面)、行照等相關資料至監理單位完成車籍報廢手續,避免相關稅費的累積。

另外,部分已將車體送交合法廢車回收業者惟未赴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之車主,可至該署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recycle.epa.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並鍵入「身分證字號」、「車牌號碼」資料,下載列印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到監理站報廢車籍,以停止牌照稅、燃料費之累計。

環保署呼籲,回收廢車既環保又可保障車主權益,如須查詢回收業者名單,可上該署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recycle.epa.gov.tw/epa/menu/index.asp?sNo=13),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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