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有效提昇回收效能,維護環境品質,於97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為管理廢乾電池相關回收處理業者,本次修正內容為整合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條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名詞修訂,另增訂「熔煉法」技術,納入廢乾電池的處理方法,限制汞含量低於5ppm以下的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廢乾電池,投料量不超過1%,並須符合相關污染防制法規規範,以降低環境負荷。
環保署說明,自95年9月1日起公告實施「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落實廢棄物源頭減量並杜絶含汞量過高的乾電池污染環境,已有效降低市售乾電池的汞含量;另為因應國際環保趨勢及國內相關處理技術的提昇,亦修正鎳鎘電池及其他種類電池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及規範國內處理廢乾電池業者應提送分類效能及處理設備試運轉報告。同時針對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較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有效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使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與處理等作業的管理更健全,達成維護環境永續目標。
為避免因法令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乾電池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以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環保署再次呼籲,由於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資源回收的觀念已逐漸深植人心,相關業者應依循法令來從事應回收廢乾電池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並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