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於前年一月十四日晚間在墾丁龍坑海域擱淺,對我國海洋及海岸環境造成莫大傷害,去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環保署與保險公司曾就油污清除費用,達成六千一百多萬元之賠償協議。其後,雙方並就該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態復育及經濟損害繼續磋商,然而歷經數月,雙方對損害賠償金額始終無法獲致共識,環保署於今日宣布談判破裂,並決定在一月十日向污染發生地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一月十四日向船東責任保險公司所在地挪威法院,分別提起訴訟。
環保署表示,為了向阿瑪斯船東保險公司求償,該署特別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及挪威著名之法律事務所W Vogt & Wing為法律代表,並且聘請國際知名之環科(BMT)理算公司,彙整國防部、交通部、中油、海巡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生物館、漁業署、國稅局及屏東縣政府等相關單位所提供的損害調查資料;估算出因海域污染而導致之國家稅收及其他經濟損失約九千萬元,珊瑚和魚類的生態損害及復育費用共約二億四千多萬多元,沿海生態監控費用約一千八百多萬元,合計此一污染事件造成國家損失約為三億五千多萬元。
由於造成本件污染事件之阿瑪斯號船東為一船公司,於阿瑪斯擱淺解體後,該公司已無財產可資清償,因此環保署以其責任保險公司為談判對象,自去年初展開第一階段求償,於四月十六日就油污清除費用達成協議後,雙方持續就生態復育及經濟損害進行磋商。其間雖然雙方均有和解誠意,保險公司代表並曾數度來台現勘,並與政府各相關部門代表當面會談,然而終因雙方對生態損害復育費用之認知差距過大,而於日前宣告談判破裂。
環保署長郝龍斌表示,國家海域是國家領土的一部份,海域遭受污染,與國家領土遭受侵襲一樣,不但造成國家經濟及生態的損失,而且對國家尊嚴造成傷害。他表示,雖然國際間對於海域污染之損害及復育賠償通常並不包括國家尊嚴之損害,但船東責任保險公司對於我方所要求之生態復育費用幾乎採全盤否定態度,讓環保署深覺國家尊嚴未受應有之尊重,因此在確保台灣海域得以完整復育,及維護國家尊嚴之立場上,環保署嚴正拒絕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金額,而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尋求法律正義。他宣佈,環保署將代表政府各部門,分別向污染發生地之管轄法院屏東法院及挪威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船東保險公司賠償我國經濟損失三億五千一百萬元整。
環保署表示,該署對於談判可能破裂已有萬全準備,早於去年即覓妥挪威W Vogt & Wing律師事務所,請其研究我國在挪威提起訴訟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經該所律師表示,我國與挪威無外交關係並不影響我國政府在挪威提起訴訟之權益,且我國法院判決有可能不為挪威法院所承認,因此為確保未來如獲勝訴判決,得以執行其責任保險人之財產,建議我方就本件污染所受損失,向挪威簡易法庭(minor civil court)同時提起訴訟。環保署表示,依挪威法律制度,此種簡易法庭為協調雙方達成和解之機制,倘和解未能成功,我方可於一年內再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挪威律師估計,此類案件連同調解程序,總共可能費時約四至五年。
另有關阿瑪斯號之礦砂及船體移除方面,係由交通部「阿瑪斯號船貨移除執行小組」負責辦理,迄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已移除一萬二千一百立方公尺之礦砂(約合三萬一千四百六十噸),另有約一萬多噸散落海底,船骸部分經數次颱風侵襲,已斷成數截,經交通部評估,原打撈計畫已不可行,經修正計畫,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將有礙航行安全之船艏及船艉打撈移除並運至高雄港,剩餘殘骸,依交通部船貨移除小組報告,尚有船底、主機及十七片殘骸共約九千噸散布於離岸1至1.4公里處之海底,經國際海事公證公司專家評估,剩餘船骸再移動之可能性低,且離水面11.5公尺至16公尺深,對航行安全亦無影響,再投入大量經費(約一千萬美元)已無實益。經交通部召集跨部會會議後各部會表示均能接受交通部之評估報告,且該海底生態持續由墾管處執行復育當中,墾管處認為至目前為止並無明顯不良影響。
至有關漁業復育部分,已由漁業署每年在恒春附近海口地區投置人工漁礁,並放流漁苗,最近一次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完成投置。
有關龍坑附近生態監測,由墾管處持續委託海洋生物博物館進行海域生態復育監測。
環保署表示,雖目前各權責單位評估認為船骸對生態、漁業影響不大,但環保署認為只要有損害就應對船東求償,這也是環保署不能接受船東保險公司所提賠償金額,並決定提出國際及國內訴訟之主要原因。
郝龍斌表示,雖然打國際官司費時費力,但為了維護國家尊嚴,徹底復育台灣受損害的海域,環保署不惜提起國際訴訟,以貫徹污染者付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