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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公告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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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9-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務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提昇相關申請審查作業效能,經全盤檢討後,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說明,考量業者實際運作需求,及行政管理之必要性,將廢棄物輸入輸出規定進行通盤檢視,本次除將名稱修正為「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外,其餘修正重點如下:

一、專船運送且輸出至OECD國家、或輸出與我國簽署雙邊協定之國家,不受原首次輸出300公噸之限制;首次輸出後,應提出妥善處理報告,始得再次辦理輸出。

二、增訂切結書為廢棄物輸入、輸出申請之應備文件。

三、增訂檢附廢棄物檢測報告之除外規定。

四、修訂廢棄物輸入、輸出之許可文件期限,首次申請者為一年,再次申請者為三年。

五、修訂廢棄物專案申請程序及文件。

環保署表示,透過本次修正,將能有效提升廢棄物輸入出之妥善管理,另為利環保機關及相關業者進一步瞭解修正內容,環保署將於近期舉辦3場法規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本次修正條文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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