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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 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及強化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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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06-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6月20日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從事海洋棄置、或泊靠我國港口從海上運輸進口該法第3條第5款所稱之油者,依運輸進口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並對於污染海洋之行為強化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同時增訂「鼓勵檢舉不法」、「追繳不法利得」及「資訊公開」之機制,以強化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管理及罰則,制裁蓄意非法業者。

現行國際間對於海洋污染事件,係透過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公約)、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公約(Fund公約)進行損害賠償,我國非屬公約國,雖可依該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向船舶所有人求償,但無法獲得基金公約之補償。故該署參考該基金公約設立目的,對於泊靠我國港口從海上運輸進口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該署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依據進口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與國際公約接軌;另對於從事海洋棄置之行為亦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應繳納對象屆期未繳納者,處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徵收之費用專款用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之緊急應變、受污染損害之補償、訴訟及獎勵金等項目。

另對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強化船舶所有人應盡之義務,需限期提出污染清除計畫及限期完成污染清除;並應出具擔保函,確保船舶所有人完成污染清除及賠償事宜。對於不出具擔保函或是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時,得禁止該船舶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若船舶所有人未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更得限制船舶相關船員離境或出境。

提高刑度方面,對於棄置該法所定甲類物質於海洋者,增訂最低刑度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修正為3,000萬至3億元。並增訂未取得許可棄置乙類、丙類物質於海洋之抽象危險犯刑責處分。未取得許可棄置乙類者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300萬至3,000萬元罰金,棄置後導致污染海域,屬具體結果犯,刑責更提升為1年至7年有期徒刑、1,000萬至1億元罰金;未取得許可棄置丙類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至1,000萬元罰金,棄置後導致污染海域,屬具體結果犯,刑責更提升為6個月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至3,000萬元罰金。此外,對於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保育區、未提送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即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排放廢(污)水者、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實之行為增訂最低刑度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對於船舶發生污染事件,船舶所有人經主管機關2次限期提出或限期完成清除,屆期仍未提出或未完成清除者,處1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罰金。公私場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共同參與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升罰鍰部分,對於違反相關義務如排放廢(污)水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未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未通知相關機關、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應變措施、未依規定限期提出污染清除計畫或完成污染清除、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或未依限出具擔保函者,罰鍰上限予以提升,以懲戒非法業者。

另增訂「鼓勵檢舉不法」、「追繳不法利得」及「資訊公開」之機制,免除或減輕檢舉人刑責並增訂檢舉獎勵金規定,增訂不法利得追繳之法源依據以及公開依該法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經由本次修法,除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有助於環境水體之保護,並加速緊急應變之效率。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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