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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施行及地質敏感區公告後,環保署之執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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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5-09-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因應地質法施行,環保署針對位於「地質敏感區」之環評案件,除有地形及地質專業之環評委員審查外,並邀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等單位協助審查,且依地質法規定委託具有地質法第10條技師資格之專業團體,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地質項目及「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提出專業意見,供環評委員會進行審酌判斷之參考。上述報告將以附錄方式併入環評書件內,作為參考資料。

由於我國位處歐亞大陸板塊和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屬環太平洋地震帶一部分,其地震活動相對頻繁,而本日(105年9月21日)係為集集大地震第17週年,更能凸顯出天然災害防範之必要性,以及事前風險預防與事後處理對策之重要性;依據地質法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藉以銜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如環評、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及建築法等規定,據以規範指導開發行為。

環保署配合地質法施行,除說明地質法與環評審查之關聯性外,更藉此提醒開發單位應審慎評估開發行為地點之選址,盡量避開環境敏感相關區位,注重環境保護減輕對策之處理,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並期許各機關單位本於所管專業法規,責無旁貸,共同肩負起我國預防天然災害與環境保護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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