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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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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06-21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落實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有15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相關規定。

二、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為使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有一致遵循之規定,明定排放係數採用、排放量計算公式以及計算排放量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之檢測方法等規定。

三、完備管理制度

針對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應查驗者,規範其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新增違反本辦法規定之違規樣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盤查或查驗、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以及事業盤查結果與主管機關查核差異達一定比例。

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有關本次預告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wenchi.ch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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