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依環保署公告之規定,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折扣或加量優惠,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減少使用一次用外帶杯;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應兌換飲料杯回收獎勵金每2個1元。
環保署指出,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年使用約15億個,為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減少使用一次即丟的飲料杯,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自5月1日生效實施。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約150個品牌,16,000個門市,均應遵守該公告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至4月30日止,已有108個品牌14,500家門市依公告規定,提出自備環保杯折扣優惠措施,餘約40個品牌1,500家門市未提優惠計畫,應採取2個飲料杯兌換1元回收獎勵金之規定。
今(5/1)是公告實施第1天,雖適逢星期日,惟環保署為落實該公告規定,擬定全國各縣市稽查計畫,並派員至各縣市督導協助。該署沈世宏署長更親身督軍,率領台北市環保局吳盛忠局長等環保人員,稽查台北市吉林路附近一帶之飲料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