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新店溪青潭堰集水區前已完成養豬戶拆除補償,為維護大臺北地區346萬人的自來水水質,環保署同意臺北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水源局)的建議,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預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禁止在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養豬。一旦公告後,集水區內養豬將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經制止不理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另其中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包括該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
新店溪青潭堰以上集水區前於民國68年劃設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現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的前身)負責保護區內水源、水質、水量安全與潔淨。委員會為防止保護區內養豬廢水污染水源水質,已於75年至77年間辦理養豬戶拆除補償。
由於該保護區內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爰環保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訂定「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以保護水源安全。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717平方公里,涵蓋區域包括新北市新店區、石碇區、坪林區、雙溪區及烏來區等,保護區內的取水主要供應直潭淨水廠及長興、公館淨水場,供水區域包括臺北市、新北市之新店、中和、永和、三重、汐止等地,受保護的供水人口高達346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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