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農地受到重金屬之污染,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於105年首創農地重金屬總量管制,增訂總量管制區管制標準,明定第1級總量管制區內禁止新事業設立。為全面加嚴重金屬管制,落實重金屬排放總量之削減,今(106)年底前將再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對於有運作重金屬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加嚴銅等9項放流水標準限值,其中銅及鉛加嚴為現行管制限值50%,其他項目為70%。另對於因被處停工或情節重大等重大違規而經廢止許可證者,3年內不得申請及核發許可證。
環保署105年1月6日修正放流水標準,對於放流水排放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加嚴鎘、總鉻、六價鉻、銅、鋅及鎳等6項重金屬之管制限值,現行已有桃園市新街溪埔心溪、彰化縣東西二圳東西三圳及臺中市詹厝園圳等3個流域劃定總量管制區。以重金屬「銅」而言,現行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為3.0mg/L,若事業位在第1級總量管制區內管制限值加嚴為0.2mg/L,等同於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在第1級總量管制區內管制限值加嚴為1.5mg/L,等同於現行管制限值之1/2,其目的在於提供誘因鼓勵事業進駐於工業區當中,由工業區集中管理並收集處理,避免工業區外之事業藉由繞流或其他非法方式排放,導致污染情事發生。此外,105.10.28同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級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新設立事業,以避免排放總量提升,且既設事業若違規經廢止排放許可證,亦不得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杜絕重大違規業者。
環保署為再全面強化重金屬污染風險控管,維護水體品質,將於106年發布修正放流水標準,全面擴大重金屬加嚴管制對象,對於水量大於500 CMD半導體業、光電業、化工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水量大於150 CMD電鍍業、金表業、金屬基本工業,與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加嚴銅、鉛、鎘、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等9項放流水標準限值,另新增管制項目錫。其中銅及鉛加嚴為現行管制限值50%,其他項目為70%。並將於106年同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對於因被處停工或情節重大等重大違規而經廢止許可證者,3年內不得申請及核發許可證。
綜上,環保署關注農地受到污染情形,持續藉由法令修正強化重金屬管理,106年更大刀闊斧對於所有運作重金屬事業強化管理,即便位於總量管制區外,亦需符合更嚴格之限值,以期水體水質不受到污染。此外,後續再進一步檢討修正總量管制區內之管制限值,杜絕總量管制區內之水體、農地重金屬污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