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苗栗縣環保局於本(1)月1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再次在苗栗縣竹南鎮查獲一處利用砂石場名義收受廢棄物牟取不法利益的環保犯罪案件,除吳姓負責人及數位工作人員立即被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遺留在現場的一部怪手及大貨車也被列入犯罪證物當場遭查扣。
環保署表示,吳姓業主選擇在竹南鎮中港溪北岸一處稽查人員不易進入地點,非法收受廢棄物掩埋牟利,且在場外利用砂石場名義作掩護,還能被順利查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人員連日來的跟監、埋伏稽查功不可沒,昨(10)日稽查人員趁吳姓業者意圖掩埋廢棄物之際,展開稽查行動,順利完成蒐證作業,除了援引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告發業者,依法可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命其停止營業與限期清除改善外,因非法掩埋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已涉刑罰規定,現場另查扣了一部怪手及大貨車,已一併移送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環保署再次強調,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涉刑罰規範行為,呼籲大家千萬不要貪圖小利,換得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