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 環保署四月十七日提供
在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擱淺漏油事件發生後二個多月,除了求償復育後續工作持續進行外,為了不再讓此種事件污染我們美麗的海洋,環保署已經在最短時間內研擬出「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其中確立了重大海洋事件的定義、通報系統、處置程序、監測、及指揮協調架構,未來環保署除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外,如果再有重大污染事件發生,我們也將可以迅速動員,讓災發可能發生的損失降到最低。
為處理類似的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海洋污染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依該法第十條第二項擬定的「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四月十日核定。這個計畫的目標是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的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的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的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的應變作業。
環保署將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定位在:(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及(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此一計畫也規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的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分工(組織)、監測系統、處理措施、設施及訓練演習等內容。在通報系統中規定,各相關機關在接獲油污染通報後,要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環保署及海巡署。環保署於接到通報後,先研判是否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立即陳報召集「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並依本計畫成立「重大海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在分工(組織)方面,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架構圖」及「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分工表」執行,緊急應變中心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在監測系統方面,海上及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分由各權責單位負責監測,另外對海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各類相關資料庫的建立亦分別指定分工。在處理措施方面規定,當油污染發生時的即時應變,分別由各相關機關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的相關人力、機具;環保署在接獲通報後,決定應變層次,並依本計畫規定,分列海岸、海上、商港、漁港及工業港的應變,由各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阿瑪斯號」擱淺漏油污染事件,突顯國內相關人力、經驗、設備及資訊極為欠缺,這次事件引起各界追究或質疑的重點無非是政府機關為何反應這麼慢?政府機關在事件發生初期做了哪些事?政府機關在目前的制度、資源、能力及法令限制下,究竟能做哪些事?這些問題是否可以避免並永不發生?這些才是當前必須積極檢討及解決的重要工作,同時也必需於短時間內設立標準作業規範。
為充實相關污染處理的設備(除油設施、攔油索、除油劑)、加強海洋污染預防及處理人員的訓練及培養專業人才、建立國際合作協助處理油污染案件的管道、以衛星遙測方式早期偵測掌握油污染去向及範圍、研發油污染之清除方法及技術、設置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及清除處理海域污染,環保署已擬具追加預算,預備在今年辦理「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期未來在海洋油污染發生時,依行政院核定的「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充實之機具、配備予以有效應變。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可以讓我們美麗的海洋不再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