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104年2月4日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修正公布,及今年10月開始執行水污費徵收作業,環保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並辦理預告。
環保署說明,本次細則修正重點包含修正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明定犯水污法第36條構成要件,以利地方政府執行有所依循;及明定水污染防治基金之來源,由違反本法裁處罰鍰提撥之比率等條文。
環保署強調,針對細則第3條、第4條修正,目前水污費依法雖然由中央徵收,但因大部分徵收後經費仍回歸地方政府專款專用辦理相關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故地方政府仍要協助辦理水污染防治費之查核、催繳、處分、強制執行、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等工作。
另外,針對水污法第36條規定,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法所定放流水標準者,該署亦特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明定犯罪構成要件及違法樣態,避免未來環保局執法時面臨大量移送法辦案件,而遭受屢屢訴訟之累,以作有效率之管制。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後續將辦理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