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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期符合環保產業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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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過去因為顧慮如處理方法不當,可能造成某些類別的事業廢棄物在清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因此,若干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的事業廢棄物,環保署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加以管制,並禁止自國外輸入。然而,近年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處理技術已顯著進步,原先對於污染環境的顧慮已大為降低,此外,禁止輸入的規定,亦可能造成國內相關環保服務產業,尤其是正大力推動且引起熱烈回響的環保科技園區的招商進駐,造成原料短缺的困境而致裹足不前。為符合環保產業發展趨勢,並期與國際接軌,環保署刻正考量修正現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將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且清理過程無污染環境之虞,而原被認定為有害之事業廢棄物解除有害列管。

環保署表示,為集思廣益,近期內密集辦理一系列「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研修」座談會,廣邀產業界、學術界、研究單位、環保團體及各級環保單位參與提供修訂意見。環保署說,已於今年4月間邀請資源再生工業、電子產業等公會相關業者,進行4場次的意見交換,並將於本月12日邀請鋼鐵業公會相關業者座談,預計今年10月底前總共辦理30場次的座談會或公聽會,並完成認定標準的修正草案。

環保署強調,在檢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時,除了考量環保產業趨勢,多項原被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因已有妥善處理技術而可解除有害列管外,針對高危害性廢棄物的環境流布管制,仍將符合巴塞爾公約的精神下嚴予管制,例如電鍍污泥、印刷電路板、廢料、含2,3,7,8-四氯戴奧辛廢棄物、含多氯聯苯變壓器等。此外,針對近年來事業廢棄物申報暫存有明顯增加之趨勢,亦將一併檢討縮短有害事業廢棄物許可暫存期限,並限制申請延長暫存期限之次數,以確實做好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流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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